为提高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市委根据省委工作部署,围绕我市“十三五”发展新要求和“一基地一高地”的发展战略,颁布了徐委发【2016】43号 《关于推进支持现代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进一步创新产业发展支持方式,切实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推动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迈进。
各项财政奖补政策解读如下:
一、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支持技术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建的企业研究院、协同创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批准建设的产业研究院研发费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金额。
2、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建的技术或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的百分之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20、10万元的奖励;对公共服务平台(机构)给予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3、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国际化工作
对企业在国际研发合作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百分之20补助,补助金额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外高校、研究机构(公司)等在徐注册设立的法人机构,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科技合作和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等中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产业关键技术研发
对企业进行基础性、前瞻性、关键共性等技术研发,给予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重大关键技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金额;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给予高不超过35万元的补助;对市政企协同创新项目,给予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提高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向全国推行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非上市中小企业通过“新三板”进行股权融资等六项优惠政策。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1、提高科技成果转化
对处于环节的国内外科技成果产业化(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项目,期限1年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借款,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50进行贴息补助,实施期内年贴息额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贴息额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示范工程
对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新增投入的百分之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健康类项目的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百分之50,补助资金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制订采购目录,对采购我市列入省、市重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百分之3给予奖励、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科技共享服务平台合作
安排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通过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新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合作。
四、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建
1. 实施资助
按照《徐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规〔2015〕4号)等有关规定,对发明申请费用和授权费用、授权发明年费、PCT申请和授权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大户等给予补助。
2. 支持知识产权战略示范企业
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机构人员建设和经费投入,以及数据库建设、产出、实施成效、保护等方面,给予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3.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借款支持的技术产业化项目,按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规定范围内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相应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争创“双创”示范基地,对年度考核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以及众创区运行给予奖励;国内外从事投资孵化的知名创投机构,在我市设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六、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
根据下达的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综合考虑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技术水平以及预期产出等因素,对重大产业项目引进予以分档补助。其中:
总投资在10-2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给予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总投资在20-30亿元(含20亿元)的项目,给予高不超过2200万元的补助;
总投资在30-50亿元(含30亿元)的项目,给予高不超过3900万元的补助;
总投资在50-100亿元(含50亿元)的项目,给予高不超过7000万元的补助;
总投资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高不超过15000万元的补助。
对市场前景好、带动性强、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金额。
七、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1. 支持企业重大兼并重组
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含研发机构),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钱、承担债务金额或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且合并后有明显成效的企业,高给予百分之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年应税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3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增幅与效益实现同步增长的给予奖励。
其中:
(1)当年应税销售收入1-3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0.3-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当年应税销售收入3-5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1-3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3)当年应税销售收入5-1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3-5亿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4)当年新增应税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5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奖励。
八、支持创新驱动工程
1.重大技改项目奖励。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的工业投资项目和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予以分档奖励。其中:
总投资在0.3-1亿元(含0.3亿元)的项目,按照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5予以奖励;
总投资在1-3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照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6予以奖励;
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按照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7予以奖励。
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长连续三年分期进行,每年度奖励金额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中小微企业技改奖励。根据工业投入年度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工业投入项目整体水平和产出绩效等因素对各地区实施奖励,统筹用于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
3.支持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对新获省级、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智慧工程
1、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推动“机器换人”,鼓励企业争创省级以上“两化”示范企业(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智能制造或智能管理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技术和软件服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获省、市示范智能车间项目以及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两化”建设
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两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鼓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徐落户,对行业国际排名前十或国内排名前三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徐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徐设立全国性总部的,给予50万元补助;对年在线交易额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且企业税收超过50万元的商品营销平台,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支持软件和云计算产业发展
对通过SI、ISO27001、ISO20000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ITSS、CMMI以上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择优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软件和云计算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0百分之补助,补助金额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评江苏省软件“金慧奖”的产品,给予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江苏省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5、支持物联网企业规模化发展
择优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好的项目,按照技术和设备投入总额的10百分之补助,补助金额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智能化示范应用,择优对具有较好实用价值、商业模式、实用成效的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其示范区内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额的20百分之补助,补助金额高不超过200万元;重大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6、支持智慧徐州建设
加强信息技术在经济发展、政务协同、民生服务、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应用,为智慧徐州建设提供支撑。
十、支持双向工程
支持企业走出去和对外经济合作,对外商投资扩股、进出口额、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开拓、公共平台项目建设等领域给予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百分之补助,补助金额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一、支持绿色低碳工程
根据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市实施方案,对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设绿色化、服务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资源利用规模化等给予补助;对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高不超过40万元补助。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买用户和充电桩建设者给予补贴。
十二、支持质量品牌工程
1、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
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给予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给予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
对新获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国家产品、江苏品牌产品或江苏商标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市品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3、支持标准化建设
对列入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提出国际标准组织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成员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成员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创建标准化达到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
4、支持信用体系建设
对新建的行业或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十三、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
对现代物流及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资讯管理(含中介传媒及品牌运营)、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检修、服务外包、产品及设备售后连锁服务等生产性的服务业企业,新增投资项目或融资租赁企业新购设备,当年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5百分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建设商贸服务、居民家庭服务、健康养老服务、体育产业等方面的项目,当年实际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5百分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本地企业新开设连锁门店,自开业起三年内给予租金30百分之补贴,补贴金额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好增量
对应税销售收入增量5亿元以上的现代商贸企业,且当年应税销售增幅与效益实现同步增长的,按净增量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年应税销售收入增量1000万元以上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和年应税销售收入增量1-3亿元、3亿元以上的生产性的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应税销售增幅与效益实现同步增长,分别按照净增量的2‰、3‰、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支持生产性的服务业发展
鼓励企业从产品设备制造商转变为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列为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依据服务项目投入、实现销售收入等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落户我市规划建设的物流园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属于我市产业发展领域且展览面积6000平方以上的贸易性展览会,以及50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按企业实际支付场租费和宣传费的20百分之给予补贴,补贴金额高不超过80万元。
十六、支持生活的服务业发展
1、支持旅游业发展
对旅游宣传、品质提升、招引游客、旅游规划的制定、旅游资源保护等给予补助;对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和名村等给予奖励;对企业建设旅游集散、旅游公交、游客服务、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项目,按当年投资额5百分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鼓励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对新设立的影视发行公司、文化产权交易机构、演艺经纪机构、原创文化产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贴,补贴金额高不超过150万元;支持文化与科技发展,对影视产业高新技术应用、新闻出版数字化转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百分之给予补贴,补贴金额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文化奖项的文化产品给予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支持产品和服务出口,对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名录的企业和项目,给予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推动实施“文华奖”,对文化艺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十七、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
1、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对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创意服务、中介服务、企业总部、工业设计、服务外包、会计服务、法律服务等主题楼宇以及外地新注册企业,按税收增量给予补助。
2、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对企业在徐设立总部及功能性机构,自成立二年起连续两年对地方财力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服务外包发展
根据上年度离岸、在岸服务外包收入和增幅情况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或特色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市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服务外包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租用办公用房、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补助。
4、支持企业跨境贸易
支持企业自建B2B、B2B2C、O2O、C2M等跨境类型平台,对经评审认定具有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且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给予30百分之补助,补助金额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应税网上销售收入超过300万美元、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